[36] 樱井敬子、桥本博之:《行政法》,弘文堂2009年第2版,第179、187页有如下说明:所谓直接强制,是指直接对义务人的身体或财产行使有形力量,以实现义务。
这一本质的外化形式就是权能,权能并不是独立于权利的概念,而是权利本质的外化形式。如果集体所有权不实行成员的民主管理,集体成员便不能享有民主管理的权利。
对于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决定》仍然强调要坚持农村土地的集体所有权,依法维护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展壮大集体经济。《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完善公共财政制度,逐步实现基本服务均等化和把基础设施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的重点转向农村。如果发生集体土地所有权的管理组织,例如村民委员会不履行集体成员受益权能职责或者损害集体成员的权利,作为集体所有权主体的成员集体就会利用集体成员的受益权能对抗和纠正管理组织的行为。集体成员受益权能不仅表现为从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取得财产利益和权利,也表现为对权利的保有。 出处:《当代法学》2014年第1期 进入专题: 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 。
因此,一事一议是在集体没有收入来源的情况下,急需的公益事业又非办不可的情况下的权宜之计。在大多数农村只有农户经济,没有集体经济,集体也不能向农户收取提留款,因此,就缺少集体投资公共物品的资金来源。保障宪法和法律统一正确实施,应加强和改进宪法实施,保障和落实公民权利,坚持和完善党的领导,营造和改善法治环境。
从工作机制上看,食品安全监管常态的、规范的综合协调、办案协作等机制还没有真正建立,一旦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往往层层成立工作专班进行事故处置。通过依法公正对待人民群众的诉求,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而不能让不公正的审判伤害人民群众感情、损害人民群众权益。始终坚持强化公民权利意识教育与义务意识教育并重,引导公民善于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利,同时严格依法履行法定义务,为宪法和法律实施创造良好的社会条件。这一时期,社会立法总体落后于社会转型,宪法和法律实施面临一些空档或缺位。
有学者曾明确指出,现代政治的基本原则就是以权利抵抗权力,除了权利,个人就没有什么可以用来保护自己的了。正如有学者指出的一样,中国制定的法律在现实中是否都得到了实施?这个情况是很不乐观的。
通过对法治的历史条件与社会基础的探讨,有学者指出,依法治国不是从来就有的,而是一种与市场经济、民主政治、相当发达的社会文化共存亡同兴衰的社会现象。比如,社会组织的蓬勃兴起是全球化背景下国家与社会界限模糊、交叉互渗,以及权力和权利良性互动、平衡合作的产物和结果。张文显教授认为,法治是一个内涵民主、自由、平等、人权、理性、文明、秩序、正义、效益与合法性等诸社会价值的综合观念,其基本标志有五个方面:法律之治、人民主体、有限政府、社会自治、程序中立[8]。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客观上要求依法保障全体公民享有宪法的基本权利和其他广泛的权利,保障公民的人身权、财产权、基本政治权利等各项权利不受侵犯,保证公民的经济、文化、社会等各方面权利得到落实,努力维护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保障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和追求。
中国建成社会主义法治国家,需要进行长期的、艰苦的奋斗,其中一项重要任务是有效地制约公共权力,确保其正当运行,从而防止滥用权力,遏制权力腐败。宪法的特点和内容决定了它在国家政治和社会生活中具有极其重要的地位,在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中更是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15]刘作翔:《中国法治国家建设的战略转移法律实施及其问题》,载《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学报》2011 年第2期。[10]从此以后,党的历代领导集体和重要政治报告都坚持强调依法治国,并根据形势的发展提出了新的要求。
但因为环境保护类法律实施对于一个地方政府的发展方式转变、政绩考核指标都会产生直接的影响。当前,遵循法治规律,弘扬法治精神,注重宪法和法律实施,对于贯彻落实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义法治国家的战略部署,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执法司法问题还比较突出。过去相当长的时间,我国宪法实施的制度没有建立起来,与理论上对宪法实施的片面理解有关。
在职责划分方面,由卫生行政部门承担食品安全的综合协调职责,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分别对食品生产、食品流通和餐饮服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3][美]劳伦斯?弗里德曼:《法治、现代化和司法制度》,载宋冰编:《程序、正义与现代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09页。由于长期受宜粗不宜细等思想影响,我国许多法律过于原则、条文简单,甚至责任不清、难以操作,成为宣言性的规定。宪法的生命在于实施,宪法的权威也在于实施。虽然各级人大常委会加强了对这类法律的执法检查,但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等环保类法律并没有因此而实施到位。这种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机制,也导致监管职能交叉、相互掣肘现象屡屡出现,形成了九龙治水水成龙、七八个部门管不好一头猪,十多个部门管不了一桌菜的尴尬局面。
[7]参见李步云:《法治国家的十条标准》,载《中共中央党校学报》2008年第1期。与此同时,权利的获取与享有,并不仅仅取决于公民个体的能力与行动。
(三)加强和完善党的领导 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是中国共产党对执政规律认识的深化,是执政党对60多年执政经验教训的总结。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
经过30多年的努力,截至2011年底,我国已经制定宪法和现行有效的法律共239件、行政法规714件、地方性法规、规章、自治条例等8921件,如期实现了党的十五大提出的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这一法治建设的阶段性目标。在2012年纪念宪法颁布30周年的大会讲话中,习近平同志指出:全面贯彻实施宪法,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首要任务和基础性工作。
[17]我国立法并未达到上述要求,在法律的系统性、确定性、协调性等方面存在一些欠缺,导致了宪法和部分法律还未完全实施到位。(一)加强和改进宪法实施 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治国,法律实施首要是宪法实施。相反,其必须依赖政府权力所提供的保障。这种简单的思维模式、简单的照搬照抄,会使理论研究陷入泥沼中而停滞不前,也会使宪法实施不具社会环境而无法推进。
[24]中国几十年民主法制建设的经验教训表明,宪法和法律能否得到有效实施,从根本上取决于中国共产党。笔者认为,从宪法和法律实施的环节、条件、制度、环境等方面来看,我国当前还存在一些制约因素: (一)实施的环节——立法粗放与执行不力的困扰 建设现代法治国家需要制定良法和执行良法,而我国当前的法律因为立法理念、立法技术等影响,立法总体上还比较粗放,影响了宪法和法律的有效实施。
[13]参见陈斯喜:《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特征与完善》,载《中国党政干部论坛》2011年第5期。1997年9月,党的十五大明确提出要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并对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内涵做出了科学阐释。
法治应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5],古希腊哲人亚里士多德对于法治的两重含义一直影响至今。适应形势变化和公众需求,在普及法律知识的同时,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形成全社会自觉学法尊法守法的良好氛围。
在2002年纪念宪法颁布20周年的大会讲话中,胡锦涛同志指出:实行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首先要全面贯彻实施宪法。从司法层面分析,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还不健全,司法人员素质总体偏低,司法保障与繁重的工作任务还不适应,也不同程度地影响着公正司法的实现。执政党全面落实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正是要通过法治化来实现变革社会中的政治有序化,不断推进各项治国理政活动的制度化、法律化。 摘要: 注重宪法和法律实施是当代法治基本内涵的普遍要求,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时代要求,是法治建设战略转移的客观要求。
[21][美]哈罗德?J?伯尔曼:《法律与宗教》,梁治平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37页。各级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只有坚持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和依法执政基本方式,善于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善于使党组织推荐的人选成为国家政权机关的领导人员,善于通过国家政权机关实施党对国家和社会的领导,支持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照宪法和法律独立负责、协调一致地开展工作,才能推动宪法和法律在全社会得到有效实施和普遍尊崇。
(三)注重宪法和法律实施是法治建设战略转移的客观要求 2011年3月,吴邦国同志宣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这是中国法制建设史上的里程碑。当代中国社会正处于农业社会向传统工业社会、传统工业社会向现代工业社会、现代工业社会向信息社会三大跨越同时并举的历史阶段,社会处于急剧转型期、体制转轨期与融入WTO过渡期。
宪法和法律的有效实施,既需要制度支撑,又需要精神动力。这充分反映出立法的滞后性,导致法律落后于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在实施过程中处于进退两难的境地。